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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
1、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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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检验合格制度包括: (1)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 (2)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违反法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将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检验合格制度包括: (1)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 (2)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违反法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将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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