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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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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前,未办理婚姻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视为事实婚姻。所谓婚姻的本质要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需的条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如果你们在1994年2月1号之后存在事实婚姻情形的,在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属于解除同居关系,小孩的抚养问题也一并解决,双方之间当然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但是在书写协议过程中要合法,否则其效力会被否决的,若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果是在1994年2月1号之前的话,双方为事实婚姻,小孩抚养问题自然也要处理,可以采取协商方式也可以通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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