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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内容是: (一)独占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制造权。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2、使用权。使...
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效保护发明创造,发明人将其发明申请专利,专利局依法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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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息可分为以下五种信息,即:(1)技术信息:在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等专利文献中披露的与该发明创造技术内容有关的信息,以及通过专利文献所附的检索报告或相关文献间接提供的与发明创造相关的技术信息。在权利要求书、专利公报及专利登记簿等专利文献中记载的与权利保护范围和权利有效性有关的信息。其中,权利要求书用于说明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是专利的核心法律信息,也是对专利实施法律保护的依据。其它法律信息包括:与专利的审查、复审、异议和无效等审批确权程序有关的信息;与专利权的授予、转让、许可、继承、变更、放弃、终止和恢复等法律状态有关的信息等。(3)经济信息:在专利文献中存在着一些与国家、行业或企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反映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趋向和市场占有欲。例如,有关专利的申请国别范围和国际专利组织专利申请的指定国范围的信息;专利许可、专利权转让或受让等与技术贸易有关的信息等;与专利权质押、评估等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都可以看作经济信息。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对专利经济信息的监视,获悉对方经济实力及研发能力,掌握对手的经营发展策略,以及可能的潜在市场等。(4)著录信息:与专利文献中的著录项目有关的信息。例如,专利文献著录项目中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或设计人信息;专利的申请号、文献号和国别信息;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和/或授权日信息;专利的优先权项和专利分类号信息;以及专利的发明名称和摘要等信息。著录项目源自图书情报学,用于概要性地表现文献的基本特征。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既反映专利的技术信息,又传达专利的法律信息和经济信息。(5)战略信息:经过对上述四种信息进行检索、统计、分析、整合而产生的具有战略性特征的技术信息和/或经济信息。例如,通过对专利文献的基础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所给出的技术评估与预测报告和“专利图”等。美国专利商标局1971年成立的技术评估与预测办公室(OTAF)就是专门从事专利战略信息研究的专业机构。该机构在过去的几十年间,陆续对通信、微电子、超导、能源、机器人、生物技术和遗传工程等几十个重点领域的专利活动进行研究,推出了一系列技术统计报告和专题技术报告。这些报告指明了正在迅速崛起的技术领域和发展态势,以及在这些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和公司。这些报告是最重要的专利战略信息之一,它是制定国家宏观经济、科技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制定技术研发计划的可靠依据。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除了指该专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权外,还包括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享有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这里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二)实施许可权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三)转让权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四)标示权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4元; (二)土地管理费:使用土地每平方米0.4元;征用土地,不超过征地总额的3%; (三)土地出让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不低于评价估地价的20%、40%、80%的土地出让金; (四)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收取(每亩10000—12000元);占用一般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10倍收取(每亩8000—10000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五)土地登记费: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 (六)土地使用证工本费:精装本每本20元,简装本每本10元; (七)土地租金:划拨土地补办租赁手续,根据用地性质和土地等级按每平方米1.04—6.59元收取;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按照用地性质,以租赁合同额的15—25%的标准收取;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按照实际用途的土地纯收益之差收取租金。依据《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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