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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由劳动,卫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临时性常设机构,没有明确的编制,人员,经费,不是独立的行政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所...
工伤的情况下不是,是有鉴定委员会随机从医疗专家库中抽取3到5名专家给出鉴定意见,然后由鉴定委员会综合专家意见给出鉴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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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直接关系到医疗事故是否成立,以及医院、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责任的大小。第一,鉴定委员会应当调阅病案、病历的原始资料。因为这些记载了医生对病情的全部诊断、治疗过程,同时也记载了病情的发生、发展过程,根据病历的记载可以判断出医护人员是否负责,及其对病症治疗的整个思路。第二,调取封存的药物、器具和器械。这些医生曾使用过,因此可能起着物证的作用。第三,材料不齐或病案记载不详的事件,鉴定委员会应当要求医院或医疗单位补充材料。要防止有关单位故意销毁相关资料而无法对证。第四,进行访谈。一方面,若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遇到超出医学范围的问题,事关重大的,应当就该问题访问有关人士,必要的也可以从外地邀请专家进行讨论。另一方面,应当召集责任医生、病人及其家属、当时在场的病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研究的情况关系到鉴定委员会是否真正掌握了全部鉴定的医疗事故的事实。鉴定委员会如果没有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调查,就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基础和结论的正确性。据此,患者及家属可要求再次进行医学鉴定。
复核鉴定具有以下特点: 1、复核鉴定主体特殊。复核鉴定专指由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内设的各专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鉴定; 2、复核鉴定的性质是复核鉴定,原则上不接受初次鉴定,但由于受到技术、人员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得出鉴定结论时,可由国家级或省级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复核鉴定是开放式的为公众服务的,既为司法机关、其他裁判机关、国家证明机关服务,也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服务; 3、复核鉴定是一次独立鉴定,不受以前鉴定结论的影响,应出具独立的鉴定结论; 4、复核鉴定是共同鉴定。在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下,汇集省内或全国著名专家,共同完成疑难、复杂、重大的鉴定工作,从理论上,更具有可靠性; 5、复核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外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委员会是政府的下设机构,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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