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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我认为不构成你所说的罪名,因为你们明知该车上没有人,而且该车停放在偏远的停车场,周边没有其他相应的公共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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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则承担不同的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比例也会不一样,因为赔偿责任是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 因为现在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了,如果对此判决有异议,那么就需要看一下自收到判决书到现在是否超过了十五日(刑事判决十日),如果没有超过,那么仍然还在上诉期限内,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进行二审。如果超过了十五日(刑事十日),说明一审判决结果现在已经生效,双方已经不再有上诉的权利,民事判决任何一方可以依据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让对方履行判决内容。刑事判决将进入执行阶段。
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划分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影响双方损失的赔偿比例而损失既有物质损失也有人员伤亡损失。责任由交警来进行划分所以你关心的问题应该是责任划分以后自己或对方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情况需要知道具体的人员伤残情况以及财产损失情况。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事故是发生在贵州黔南吗?有没有报警?你关心责任如何划分是不是想知道最终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方便沟通个人首页“详细资料”里的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下班途中躲避车辆摔到骨折致残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为躲避车辆撞在路沿上摔倒致骨折,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是否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按此规定,如果车辆当时违章行使,或者突发事故,冲向路边,职工躲避车辆摔伤,则属于交通事故,职工因此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书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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