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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的租金主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意合,靠合同来约定。目前没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而且这涉及的物价的变化与房屋出租市场的变化,存在着明确的不可知性与不可预见性,很难予以法定的规范。 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方式:比如:定期递增,按一定周期比照经济增长比率适当增长(但须承租人的同意并明确约定);随行就市适时调整合同约定的租金额度,如果市场发生了明确变化,合同当事人及时协商达成新的租金标准;参照同地区、地段、同水平的租金进行调整。主要是约定明确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方式与责任(比如双方协商不成时给予相应的,特别是合理的预备期的时间后解除合同)。
不是很明白,为什么您现在要另外买房子,会突然觉得原来的租赁合同违约条款不合理呢?这两件事是怎样的关系?另外,关于1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确实存在不合理,明显是畸高的,正常在上海的法院,一般违约金支持3个月的租金。至于对方转租别人,既然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转租,那么您也是没有办法进行限制的,除非对方有一些出阁的地方。
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一方面,违约金的承担是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要件,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超出约定范围均不能适用;另一方面,尽管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同样具有租赁的目的,但这仅仅反映在租金、租赁房屋的使用上,已经通过默示履行达成一致,即在这一点上应当继续有效,但对违约金这一必须明示的特殊的严格责任问题,并没有明确确认,故不应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赁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仅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两年以内,并没有谈及两年以外,在原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后,固定期限变为不固定,两年的时间已届满的情况下,原违约条款已经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关于租房合同违约金怎么算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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