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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同居当慎重,未婚同居不为法律所认可,其间如果当事双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是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 2、透过表面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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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婚前同居需要注意的事项:首先是财产问题,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或赠与,在发生纠纷时无法明确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耗费精力与时间;然后同居男女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双方均有抚养义务。
再审申请书注意事项: 一、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二、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三、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五、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六、《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公民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当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七、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八、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当使用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因提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将会退回全部材料,要求重新书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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