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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对传讯次数没有限制,应当做到随传随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
取保候审传唤不去的,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改、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监视居住、逮捕。《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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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时间限制,但要随传随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其居住的市、县;(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通讯时及时到达案件;(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等待审查的时候,传达次数没有限制,必须随行。《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等待审判的嫌疑犯,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2)在传达时立即到达事件的(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供述。被保释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况,命令嫌疑人后悔,再次缴纳保证金,提交保证人,监视居住,逮捕。嫌疑犯、被告人在等待审查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等待审查结束时,必须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司法机关还在办理案件,要求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否则就是违反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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