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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况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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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仅在对方犯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下,才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赔偿金,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内,那么从婚姻法的规定看,是无权要求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协议中所谓的赔偿条款,其实就是基于道德情感而为的赠与条款。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该条款是有效的。但是另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没有履行前,赠与人是有单方任意解除权的,也就是说,该条款可以随时解除,而不再承担赠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是离婚的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存在家暴的行为的,在离婚时,遭受家暴的一方是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赔偿一定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的,如果是对方拒不支付的,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要求对方少分的共同财产,或者是在分割后进行扣除。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并不是说只要满足上面的情况就可以得到离婚精神赔偿,满足上面的条件是有离婚精神赔偿的机会,但是机会是需要把握的,不把握就会丧失机会。具体的离婚精神赔偿的条件有: 1、需要一方存在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的过错有以下几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必须是以上四种行为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对于那些嫖娼、通奸、偶尔家暴、偶然虐待的行为,是不满足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的。2、一方因上述行为遭受损害。此时必须有证据证明遭受的损害是因上述四种行为,且达到一定的精神损害。没有证据证明遭受精神损害,只有口述的,不满足申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3、必须双方离婚,不离婚的不能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4、最重要的是提起离婚精神赔偿的时间要求。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必须在离婚时提出精神赔偿。过错方提出离婚,无过错方不离婚,也未提起离婚精神赔偿的,则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精神赔偿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精神补偿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处理,但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处理,特别是精神赔偿的具体标准,是需要根据实际的离婚原因以及相关后果来进行认定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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