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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数罪并罚后仍然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以判处缓刑。 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数罪并罚是否适用缓刑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决定: 1、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2、否定论认为数罪并罚适用缓刑不符合刑罚的立法意图,违背了罚当其罪的原则,且为有关司法解释所否定。 3、肯定论坚持以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作为判断数罪并罚时能否适用缓刑的唯一标准。为实现缓刑价值和刑罚目的,可以适用缓刑。数罪并罚下刑期条件的确定应当以执行刑为准。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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