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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中华人...
在我国职工的工伤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单位是无权出具认定书,即便是有出具的,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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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不生效,程序未完成,应当不生效,就像一审判决书,最后一名受送达人接受后15天后判决书生效,不管其他人是什么时候收到的 与一般的行政行为不同,一般行政行为作出即生效 中国法院网有个案例,送达工伤认定书未盖章,被认定为无效法律文书 那么不送达为更加严重的情形,可以推定未送达,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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