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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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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二)一般程序对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二、告知和听证程序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将告知的内容全面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执法人员往往将告知内容随意删除,对行政行为相对人没有履行告知理由和告知权利程序,使告知内容不完全。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应对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告知作为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一旦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其已正确履行告知程序的责任。从此意义上来讲,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对人进行告知。行政机关可以制作告知文书,载明查证属实的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依据、理由、决定的处罚类别以及相对人应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三、办案人员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同时还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四、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情形外,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公司法律顾问作为公司合同制订、审查、管理的负责人,如果合同出现问题,公司法律顾问首先不应该将责任归在他人身上。虽然是这样,但是公司的采购合同里面很多的仪器、模具、数据等,如果不是专业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我们要签订的合同的标的是什么模样,不可能在合同里写出这些设备的质量要求或验收标准了,所以采购合同的采购部门要与法律顾问密切配合共同担当起抵制采购合同风险的责任。 一般合同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1、主体,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合同解除、中止、终止,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法。而法律顾问主要的审查任务应该是:1、主体,2、合同解除、中止、终止,3、违约责任,4、争议解决方法,以及合同其它风险的防范如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的物灭失风险问题。像标的、数量、质量等一般应属采购所要审查事项,因为标的的规格、数量是比较专业和细致的,法律顾问接触的机会少,不够专业,如果由法律顾问来审查的话,可是说是外行人审查内行人的东西,吃亏的可能性极大。由公司采购审查对方的货物,则有利于工作效能的提高,有利于降低公司交易风险。
(一)审理中,告诉受害者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停。人民法院可以调停自诉事件的自诉人在宣布判决之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二)在宣判之前自诉人可以撤诉。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布判决之前,可以和被告人自己和解或撤回自诉。(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反诉自诉人。自诉案件提起反诉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事件相关的犯罪行为(3)反诉的事件是自诉事件满足反诉条件的,必须与自诉事件合并审理。(四)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审理刑事部分的同时,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两部分审理完毕一并调解处理或者判决。(5)自诉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但兼具民事诉讼性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兼容。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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