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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根据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2日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应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与缓刑考验期的性质不同。
刑法第389条 定义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为定罪起点)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搜查笔录】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搜查是侦查中获得证据、查获犯罪人的重要手段,搜查的情况直接关系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捕获犯罪嫌疑人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下一步侦查方案如何确定等问题。所以,法律规定必须将搜查情况写成笔录,以便存查和分析案情。为保证搜查笔录的真实性、准确性,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应当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证明搜查时的情况和向法庭表明为何没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的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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