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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或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或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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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予审查,如果认为足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意见》109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消除,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立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执行裁定书 (×××)执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号 (写明裁定类型)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 (标的物名称等概况),现因(解除查封或扣押或冻结等的原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院印)××××年××月××日书记员:×××
一般按照法律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可见,保全裁定书一经作出并不存在因被保全人行使抗辩权而停止执行的问题,因此根据具体的情形保全裁定书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送达,也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或者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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