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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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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亲友之情,有的是出于哥们义气,有的是出于贪图钱财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构成本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这就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规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相关说明: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禁毒活动。其犯罪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客观方面表现为事先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实施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在事先无通谋的情况下,故意予以包庇。本罪同包庇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包庇对象不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上述四种毒品犯罪分子,不包括其他的毒品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如包庇后者,则构成包庇罪。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罪名。现已纳入《刑法》,刑法提高了法定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重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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