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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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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有证据证明出资情况,那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结婚前,一方出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只登记在出首付款的一方,那离婚时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房子归登记房,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 3、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变更为夫妻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也没有办理房产更名/加名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口头承诺不可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1、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视为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如支付首付,首付部分属于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增值部分应均分。 2、其以明显低价转让房屋,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你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 3、如果其转让给父母时,折抵首付后支付余款,其首付部分属于无偿赠与,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你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4、行使撤销权后,可以强制执行该房屋,即使该房屋是其父母的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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