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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的时效期,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未发现的,不得再进行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六个月的时效期。根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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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设定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首次独立自主地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给予该种违法行为以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力。具体地说,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自具有设定哪一种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时效期限为两年。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①、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②、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③、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④、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⑤、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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