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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主要有 一、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有: 1.案件当中没有犯罪事实; 2.案件当中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后,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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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之规定,有以下8种刑事案件,不经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 (1)不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 (2)一般的侮辱、诽谤案; (3)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 (4)一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5)由被害人控告的重婚案: (6)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7)一般的虐待案; (8)遗弃案。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立案,不能上诉,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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