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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险废物的排放,需要遵守国家规定。如果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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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废物具有急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爆炸性、传染性和浸出毒性等特性。根据危险废物所具有的不同特性,对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必须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管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个足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另一个是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管制,并非单纯地、绝对地将各类危险废物在任何条件下、在任何环节中都截然分开管制。实际上,有些危险废物可以同其他危险废物混合在一起收集、贮存、运输或处置的,以利用其各自不同的特性,使危险废物转化为一般固体废物,或使危险特性减小,或使危险废物的体积减小等。这种混合是有利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要求的,也是简便和成本较低的污染防治措施之一。但是,这种混合不能盲目进行,并不是所有的危险废物都可以进行混合。混合应当符合科学的原理,应当在安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对于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进行混合收集、贮存、运输或处置前,必须经过安全性处理、处置;未经过安全性处置的,不得混合收集、贮存、运输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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