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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的故意需要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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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的故意需要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六、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的主观认定:虽然嫌疑人与受害受害人不熟悉,但在双方发生纠纷后,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的头部,胸部、腹部等关键部位击打几拳,造成受害者身体多处受伤,力度较大,导致脾脏破裂和腹部大量出血,足以确定上诉人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预见,不影响受害人的主观意图。因此,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动机和目的。也就是说,罪犯可以不讲任何理由,没有任何前因;直接故意非法强索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占有的动机和目的,索取财产的目的只是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如追索赔偿、劳动报酬、债务等。,而使用具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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