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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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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起诉离婚的,可以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想要打赢行政诉讼官司,则当事人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举证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 2、举证行政机关没有相关的行政条款; 3、举证自己没有实施行政机关处罚的行为。
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已经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退回一半;按简易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本身就按减半收取,因此撤诉后不再退回诉讼费。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毕竟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不能全部退回。《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可以通过下列步骤进行退费:第一:找到主审法官领取退费函及当时缴费时的收据;第二: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如属单位行为则需要开具单位授权委托书;如属个人行为则需要拿本人身份证)及当时缴费时的收据复印件;第三:到该法院退费窗口填写退诉讼费申请表;第四:退费窗口核对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则会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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