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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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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拍卖或者出售的非法财产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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