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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1、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有可供...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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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本执行案件即告结案,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这部司法文件首次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业已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运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1、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不申请,法院也没发现,执行程序不再启动; 3、申请人想启动执行程序,但无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据,执行程序启动不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下发的一份司法性文件中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执行结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引入执行程序,让一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一种机制。该文件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所以,以后发现有可执行财产的时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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