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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是指犯有特定罪行的犯罪者,法院判决在一定时间内剥夺所享有的以下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选举权2、发言、出...
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包括: 1、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担任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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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出国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正在服刑的,不得批准出境。剥夺政治权利虽然是附加刑,但仍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该人虽已服完主刑,但现已开始执行附加刑,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的刑罚。所以这个人还在服刑。因此,剥夺政治权利限制出入境。
刑法没有规定被剥夺终身政治权利的,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就不能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和限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防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3)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拯救自己;(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减刑的,缓得少于二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以减刑,刑法没有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就不能获得减刑,只要符合的减刑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办理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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