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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
1、如你在单位上班的,那你的单位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单位会帮你代扣代缴的。 2、如你是独立的打短工的,那你临时上班的单位也同样会代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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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市民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拓展个人获取、使用纳税信息的渠道,2015年3月起本市推出“上海市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并启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凡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足不出户通过上海税务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渠道,查询或者打印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了!如确需大厅办理,此项业务也已实行全市通办,您可前往全市就近办税服务厅或自助办税终端(ARM机)进行办理! 为了方便您的查看,现将《网上自行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操作提示》放置附件中,您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据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地点,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B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现行实践,外埠驻长机构职工所得来源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由驻长机构直接支付所得:二是由总部将资金划拨到驻长机构,再由驻长机构向职工支付;三是由总部直接支付。针对上述三种不同的情况,就该驻长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即: 1、由驻长机构直接支付所得的,其职工个人所得税由驻长机构代扣代缴, 纳税地点为驻长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2、由总部划拨到驻长机构,再由驻长机构向职工支付所得的,其职工个人所得税由驻长机构代扣代缴,纳税地点为驻长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3、由总部直接支付职工个人所得税,而不在驻长机构反映所得情况的,其职工个人所得税在总部当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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