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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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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诉意见》第25条的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因为合同提起诉讼管辖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诉讼法院管辖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1、有约定管辖的,按约定管辖处理,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没有约定管辖的,一般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3、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管辖地还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1月12日作出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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