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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
走私核材料侵犯的对象是对外贸易管制,核材料是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质不同于可以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本罪的客体表现为违反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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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核材料,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核材料是指根据中国1989年1月10日加人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规定,除钵1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的钵、铀1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矿石或矿渣形成的含有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分的材料。其中,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是指含有同位素238的丰度比大于天然存在的同位素235对同位素238的丰度比的铀。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境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督是指采用各种方法,避免海关监督,检查,试图将核材料通过国家(边境)国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核材料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材料的典型行为。另外,走私核材料有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核材料(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核材料的;(3)与走私核材料的罪犯通谋,提供贷款、资金、账号、收据、证明书、运输、保管、邮寄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故意知道是核材料,但是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白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核材料,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盈利,但是有没有这个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情况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处罚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多次走私或大量走私的走私金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或危害严重主犯的走私行为给国家带来严重损失的国际影响等。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处罚。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抵制私人编辑的,应以走私核材料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进行数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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