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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的物品已转到被告店铺

2022-05-09
这个案件我已经去法院拿了民事诉讼的稿子了,你们看下这样写可以不,了 2009年12月5日,原,被告(王幸福)转我火锅店,位于荣星村,原本空店转给被告。里面有蔬菜展示柜,冰箱,椅子,电饭锅,煤气灶等物品共计25样,有物品存放单,折合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存放被告店内供其使用。双方都约定好等我过完年后在来取回物品。在过年这段时间内被告没用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当我过完年正月14号(2010年2月27日)取回物品时,发现被告已将物品全部搬走。同时被告在搬走所有物品时,未通知房东。 原告认为,被告王幸福擅将自己物品拿走。是一种侵权的行为,依法应归还全部物品或赔偿物品价值一万一千元整。除被告归还物品外,原告因该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误工损失,也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被告也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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