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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经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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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夫妻个人债务包括以下这些: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条款规定如下: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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