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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即为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即为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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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关于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对公司负有归还所抽逃的出资的责任。再次,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具体来说: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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