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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给第三者不属于赠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私自将钱款赠送给“第三...
第三者生的孩子一岁多归母亲的可能性比较大。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需要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由法院判决,法院一般会根据是否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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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约定,不管是谁挣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没有经过对方的允许,将财物赠与第三者,就是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这种赠与就是无权处分,是无效的。 对于这种无效的赠与,权益被侵害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的财产,而不是一半。
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是否可以收回要看情况。赠送给第三者的钱款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便擅自做主处分,事后也没有得到认可,可以收回。如果赠与的是个人财产,则一般不可以收回。
根据两个的关系和怀孕的情形,我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一、未结婚登记(包括恋爱期间、订婚期间、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女方意外怀孕,一方做人流的,分手后,对该笔费用由谁负担有争议的; 二、未结婚登记,女方不知道自己怀孕,分手后才发现怀孕,且要求做人流,对该笔费用由谁负担有争议的; 三、已结婚登记,女方意外怀孕,一方做人流的,离婚时,对该笔费用由谁负担有争议的; 四、已结婚登记,女方不知道自己怀孕,离婚时才发现怀孕,且要求做人流,对该笔费用由谁负担有争议的; 五、两人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构成重婚),婚外女方不知道自己怀孕,分手后才发现怀孕,且要求做人流,对该笔费用由谁负担有争议的; 六、两人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婚外女方不知道自己怀孕,分手后才发现怀孕,且要求做人流,对该笔费用由谁负担有争议的; 俗称的打胎费用,即流产费、康复费、营养费等总称,对于这笔费用的负担,针对上述不同的情形得出的结论却基本一致,只是理由不尽相同。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涉及打胎费用的案件案由一般是三类,即同居关系纠纷、婚约财产关系纠纷、离婚纠纷。而对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打胎费用的诉讼请求基本上全部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对于第一、二、五、六情形的,法院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第三、第四种情形,法院的理由有三种:(1)判决不准离婚,驳回诉讼全部诉讼请求(2)金额过高,无法律依据(3)该笔费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费用,离婚时一方不得向另一方追讨。作为打胎费用,是女方在行使不生育自由时产生的必要支出,而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并不直接导致女方必须支出该笔费用,简言之,分手与是否人流无必要联系。虽然女方做人流手术给自己生理与心理都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构成要求对方承担该笔费用的理由。 那么,是否打胎费用肯定不能要男方承担了吗?答案也非肯定。只要有以下情形是可以让对方承担的。 (一)法院通过调解结案的,男方同意适当对女方做出补偿; (二)男方存在过错,比如家暴,导致女方意外流产,女方可要求男方承担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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