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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辑作品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拥有人的同意或者是授权的话,擅自出版是构成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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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录音剪辑,从技术上讲是完全可以的;但作为证据,特别是法律上的证据是不可以的,证据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需要保留证据的完整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方在授权经销期内销售xx公司品牌家具,并按全国统一出厂价供货给乙方,乙方需按甲方指导价销售并不得低于甲方最低销售限价。
我国立法对于合作作品的定义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显然,合作作品的对称就是“一人独自创作的作品”,对于后者,学者们为其冠以不同的名称,例如:“单人作品”、“独著作品”、“独创作品”等,而这些不同的名称实际上指向的都是相同的客体。究竟采用哪一个名称更为贴切、妥当呢?其中的“独创作品”可能会被误认为是指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进而可能会误认为存在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单人作品”的概念则会产生歧义,既可能是指由一人独自创作的作品,又可能是指由一人独自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此,比较而言,采用“独著作品”这一概念作为合作作品的对称比较合适。 一方面,合作作者就合成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但一般来说,不是平等地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依照其各自创作的比例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合作作者就自己独立创作的部分分别单独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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