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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五十三条 通过...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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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权利通过各种形式转移给其他农户和经营者的流转,在我国,实质就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流转的形成主要有两种:(一)自发流转。就是由农户自愿转包和承包,主要由口头或书面协议的形式,农户从承包者那里取得一定收益,包括粮食或现金,这种形式大部分是在本地农户之间流转,少部分在村以外的农户之间流转,我县土地流转绝大部分是这种自发流转的形式。(二)租赁。这种形式主要是由外来投资者与农户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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