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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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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六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五:保险赔款;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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