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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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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您提的是对“上一年度”的理解问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参数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对于您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不是以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为标准计算,而是以实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为标准计算。如果您的交通事故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是在2010年,那么您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2009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是残疾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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