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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 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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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担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当事人同意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清偿到期债务的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偿还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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