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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既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既遂法院的判刑规定在《刑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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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国家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其自身具有的危害人身健康的属性,因此国家历来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都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开采、生产、运输、储存、研制开发和合理利用的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上述行为。这也是出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二)客观要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买卖、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主体是依照国家规定不具备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上述物质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四)主观要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非法买卖、运输,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单位或者是公民,若是想要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的危险物质,在运输之前,是一定需要先获得相应的许可的。在获得运输资格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途径来运输此类对人体、对社会危险性比较高的物质。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原粉、原液贮藏、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饵料2千克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过程中受重伤、死亡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之一,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饵料20公斤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过程中3人以上受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运输、贮藏原药、贮藏50克以上、不足50克以上的饵料、不足20克以上的情况下。3、公司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4、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毒品化学品行为负有调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忽视职务,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或忽视职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4.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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