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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扣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 1、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所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2、对个人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3、对个人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允许扣除有合法凭证证明其按规定上交派遣单位部分。
劳动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适用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规定: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上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费用6万元和专项扣除。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报酬所得和特许使用费所得,按上述纳税标准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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