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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催讨不成时可以利用抵押权的优势进行催讨。 1、双方协议折价。 2、抵押物拍卖。抵押物拍卖受偿是抵押权实行的最为普遍的方式。 3、抵押物的变卖。抵押物变卖清偿,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出卖,而以出卖的价格清偿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 风险提示: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债的履行。 2.应保证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3.行使受偿优先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 4.如抵押物被抵押转让给第三人,并为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人仍可在债务不履行义务时行使抵押权。
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催讨抵押之债:第一种方式:双方协议折价。对抵押物协议折价,是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替代清偿受担保的债权,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受担保债权在协议抵偿的金额范围内消灭的一种抵押权实行方式。抵押物协议折价应以不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为条件。第二种方式:抵押物拍卖。抵押物拍卖受偿是抵押权实行的最为普遍的方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通过协议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的,属于任意拍卖;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发生争议而诉至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拍卖抵押财产的,则为强制拍卖。以拍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具有较多优点,因为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标的物,因此,拍卖的成交价格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拍卖财产的价值,既有利于维护抵押人的利益,也能充分发挥抵押财产对债权的担保功能,从而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第三种方式:抵押物的变卖。抵押物变卖清偿,是指在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出卖,而以出卖的价格清偿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抵押物变卖简便易行、省时省力,是抵押权实行的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式,但在变卖时,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以保证抵押物变卖的价格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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