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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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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在提出申诉的时候,对判决、裁定的执行不能停止。 申诉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国家非常重视公民的申诉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设有控告申诉庭、处等专门机构,处理申诉。同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还建立了申诉登记、专人审查、上级检查催办、院长和庭长接待日等制度,申诉制度正在日益健全起来。在刑事案件生效以后,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诉。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就是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就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诉案件以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法院民事已生效申诉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原来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的,应当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案件以后,也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诉的案件有错误可能的,应当决定立案复查;复查以后仍然认为原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的案件正确,申诉无理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依然坚持申诉的,书面通知驳回申诉。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继续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仍然认为申诉无理的,可以给予驳回申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又对裁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定;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可抗诉的生效裁定的范围界定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从受理条件和不受理正反两方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作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则以批复或会谈记要的形式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作了规定。如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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