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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下面是详细规定: 1、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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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一、羁押期限 1、一般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2、特殊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二、另算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三、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逮捕后羁押期限是从执行逮捕那天开始计算,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1.拘留期限最多37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公安30天,检察院7天。 2.侦查应该7个月结束(超过七个月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基本2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交通不便、团伙、流窜、取证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3.审查起诉不超过6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1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要求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时间不得多于5个月。 4.一审9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5.二审4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基本期限为1个半月,重大复杂可延长三个月; 6.发回重审5个月,一审2个半月,二审2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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