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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股东会和董事不能同时召开。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任免,代表股东日常管理公司的权利。董事会的权责是: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计划;(八)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九)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董事会和股东会原则上是不能一起召开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会的三大职能有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以及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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