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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的认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根...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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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的认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被盗物品的数额应按以下方法计算:(1)被盗物品的价格应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确定的,要区分情况,根据作案时当地同类商品的价格,按照以下核价方法,按人民币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照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目第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按成品价格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买价格计算,但作案时市场价格高于原购买价格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的中等价格计算。四、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大牲畜中等价格计算。五、进出口货物.货物,按本项目1规定的方法计算。六、金、银、珠宝等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未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金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被盗当天公布的外汇销售价格计算。8、不属于收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董、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或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9、以牟利为目的,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金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计算;销售赃物的金额高于电话初装费。手机入网费的,盗窃金额按销售赃物的金额计算。手机销赃数额,按照减去裸机成本价计算。10.知道是盗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使用的,盗窃金额按合法用户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不能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和设施被盗。复制后的月缴费减去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计算。11、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后自行使用的,盗窃金额按本项目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行使用的,盗窃金额按本项目9、10规定的盗窃金额累计计算。(2)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以下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无论是否可以立即兑现,都是按照票面数额和事件发生时应得的.奖金或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股票交易平均价格计算。2、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经确定,可以立即兑现,如活期存折、到期定期存折、已填写金额的支票、无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单等。,根据票面金额和事件发生时应得的利息或可提取货物的价值计算。如票面价值未定,但已兑现,则按实际兑现的财产价值计算;未兑现的,可作定罪量刑情节。不能立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可以立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业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金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3)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4)同类大宗被盗物品,业主以多种价格购买,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按此类物品中等价格计算。(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破坏的,不能追回或几次转手,原形式被破坏的,应当根据业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及提供的有效凭证及被告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6)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买的商品,应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七)销赃数额高于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按情节轻重量刑。(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十)陈旧、损坏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照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十一)次品,按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冒、劣质、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规定办理,按实际价值计算。(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诉,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一次盗窃在一年内的,应当累计盗窃数额。(十二)盗窃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金额的,损失金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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