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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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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转时误入逆行车道立马掉头扣3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机动车可以在没有禁止掉头或左转标志的地方掉头。允许掉头的地方,机动车掉头专用信号灯或其他标准掉头的交通标志的情况下,机动车可以在红绿灯期间掉头;有交通标志在红灯或绿灯期间明确掉头的,应在标准信号期间掉头。掉头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正常行驶。
前方路口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是不可以掉头的。《实施条例》对“掉头”的法律界定较为模糊,关于掉头的规定仅百余字: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禁止掉头;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中的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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