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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和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如下:(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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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就简单的解释到此。 但这次《民法总则》在利益衡量上进行了一个更加精微细致的设计,即使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也不做顺序的限制。与之相配合,如何来平衡夫妻之间的婚姻等人身关系呢?对这个问题,《民法总则》第51条做了规则设计,配偶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过程中,顺序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如果配偶之外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比如下落不明之人的父母、子女,提起下落不明自然人宣告死亡,这个过程会影响到配偶之间的婚姻等人身关系,那么,如何衔接他们的人身关系呢?通过51条来进行具体配合,也就是说如果配偶再婚,婚姻关系就不能保留了,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意保持婚姻关系,此时婚姻关系也可以得到法律的调整。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如下:(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阅读!
你只能去法院办理该项事件。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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