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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单独二胎新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10、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1、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4年3月1日,上海单独二胎政策落地。关于生二胎的年龄和间隔,上海方面表示没有限制。上海二胎新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是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户籍,一方是独生子女。或者,夫妻一方是上海户籍,另一方是非上海户籍,另一方是独生子女。2013年11月16日,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透露,市卫生计生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公共服务配套和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应对短期内可能出现的生育集聚现象。同时,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做好人口出生预测,引导夫妻合理安排生育时间,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实现政策稳定衔接。
一、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一方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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