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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对此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处...
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对此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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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可视为股东抽逃出资: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 2、验资完成后,将注册资本的非货币部分抽走。 3、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的,应当在短时间内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提取出资。 4、股东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公司资产。 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抽回出资。 6、股东股权回购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抽走货币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从公司内转移出自己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行为。认定标准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返还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上述人员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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