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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登记结婚案 要旨 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成立的婚姻无效,未达法定婚龄者婚后与他人 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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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的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没有结婚证的,是需要分情况的,是属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婚姻有效,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不补办结婚证的,其婚姻无效,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1、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姻无效;但男或女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导致无效婚姻的情形消失时,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即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效。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虚构身份信息的人与真身份信息的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用假户口本办结婚证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而且如果法院直接认定该结婚证有效,其可能导致后果是助长一些人会利用这一漏洞来造假身份证来骗取结婚证,不利于国家行政机关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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