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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应及时向护照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挂失,取得报失证明后报告原颁发护照的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备案。并在护照遗失地或原发照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报或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户口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护照补发申请并经核实,原则上自报失之日起三个月后,方予补发护照。 2、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应当向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挂失和登报,向我驻外使馆(或领事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补发护照。受理申请的驻外机关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发照机关核实后,酌情发给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可就近向公安机关挂失并登报声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向原发照机关或出入境口岸检查机关核实后,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及时补发护照或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的申请人返回居住国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
1、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旅行社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填写申请表。三、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a.身份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一张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四、领取护照。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等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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