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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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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案件受理45日之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日.所以我建议你和仲裁委联系一下.如果他们未能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你可以就该争议事项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最好还是让他们出具一个超时未审结的证明书.
不服从劳动仲裁结果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合同纠纷发生地法院提起劳动诉讼。但是,由于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执行,不能再提起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等诉讼。
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起诉书经审查,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均按普通程序进行,即进行通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开庭。开庭时宣布审判人员名单及法庭纪律,询问是否请求回避。然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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